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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撰虚假信息发布 、恶意“薅”流量……关注新型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关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

2026-09-13

  打击新型网络犯罪 守护清朗网络环境

  随着网络新业态、薅新应用、编撰新场景不断涌现 ,虚假信息新型编撰虚假网络信息有偿发布、发布犯罪恶意“薅”流量、恶意盗窃用户网络数据等新型网络犯罪陆续出现 ,流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,关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。网络

编撰虚假信息发布、恶意“薅”流量……关注新型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关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

  2026年5月28日 ,典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打击新型网络犯罪典型案例,案例为全国新型网络犯罪治理提供了上海司法样本 。薅《法治日报》记者选择其中三起案件 ,编撰通过以案释法,虚假信息新型为读者普及法律知识、发布犯罪厘清法律红线。恶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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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AI“洗稿”后换号发布

法院判决构成非法经营

  2023年11月,徐某、罗某雄 、阚某奇三人开始合伙经营一家信息科技公司 。他们的“业务”流程是 :先从网上搜索截取热点文章、新闻 ,再利用AI(人工智能)软件对文章  、新闻进行“洗稿” ,变成伪原创文章 ,再招募拥有网络自媒体平台账号的网民当学员,利用学员的账号发布伪原创文章,赚取平台支付的流量提成,与学员五五分成。

  其间,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,负责教授公司员工使用软件;罗某雄负责招募有自媒体平台账号的学员 ,指导学员发布“洗稿”后的伪原创文章;阚某奇负责公司员工的考勤与薪酬核算 ,以及学员提成的分发、搜索截取热点文章等 。经审计,徐某 、罗某雄、阚某奇等人通过上述行为  ,非法获利共计5万余元  。

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,被告人徐某 、罗某雄  、阚某奇结伙 ,违反有关规定 ,以营利为目的,编撰虚假信息并通过网络有偿发布,扰乱市场秩序 ,情节严重,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。据此 ,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;判处罗某雄有期徒刑1年7个月 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;判处阚某奇有期徒刑1年6个月  ,缓刑1年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。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

 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,本案中 ,不法分子先利用AI软件“洗稿”,后利用学员对“洗稿”后的伪原创文章进行发布,获取平台流量提成。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 ,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。

  法官提醒 ,技术工具的中立性并非刑事责任的当然阻却事由,司法机关有必要也有能力穿透技术表象 ,依据行为的实质危害作出精准回应 ,这不仅有助于数据要素时代信息市场秩序的维护,也是人工智能产业规范 、健康发展的司法保障。

利用平台漏洞“薅流量”

负责人被判十年二个月

  被告人武某青是主营跨境电商的甲公司法定代表人 ,其公司在乙公司平台预充值 ,通过乙公司提供的服务 ,在境外某平台投放广告,广告投放费用实时结算,乙公司再根据境外平台发送的账单定期支付费用 。

  2022年12月起,甲公司发现,向乙公司申请账户余额清零退款后,境外平台仍会继续投放一段时间广告,且该时段广告流量费用不会被乙公司扣除 ,或远少于应被扣除金额 。

  为免费或低价获取广告流量,武某青授意地区经营管理人员武某丹等人 ,购买1800余个乙公司平台账户及对应广告账户 ,随后指使员工在广告投放后 ,立即发起恶意清零退款操作。

  乙公司并未察觉上述行为,仍即时与甲公司进行广告投放费用的结算,并在后期与境外平台进行支付结算 ,最终 ,乙公司损失2000余万元 。

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被告人武某青 、武某丹 ,在甲公司经营管理期间 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,在签订 、履行合同过程中 ,利用平台结算漏洞,骗取被害单位钱款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,依法判处被告人武某青有期徒刑10年2个月 ,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;判处被告人武某丹有期徒刑4年6个月 ,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。

  一审宣判后,被告人武某青、武某丹提出上诉 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:驳回上诉 ,维持原判。

 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 ,本案的审理精准界定了恶意“薅流量”的行为模式,即通过频繁利用平台漏洞获取无合法基础的流量行为  。法官提醒 ,市场主体应恪守契约精神,遵守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规则 ,同时提示服务平台及时查漏补缺 ,搭建规则清晰、监管机制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。

盗窃用户网站数据牟利

“技术团队”成员被判刑

  2022年9月起,被告人李某先后招聘戎某微 、姜某文 、王某兵三人 ,后又拉拢邹某能加入,组成“技术团队”。几人盯上了网站用户的token(即身份认证令牌)和cookies(即网站为了辨别用户身份储存在用户本地终端上的数据 ,类型为小型文本文件)数据,想通过非法获取token 、cookies数据,给网站直播间“刷人气” ,牟取非法利益。token和cookies数据可被用于登录用户网站账号 ,具备身份认证功能 ,相当于网络平台账号的“数字钥匙” 。

  过程中 ,李某负责管理团队 、对外招揽业务 、联系兼职寻找用户下载相关App或者登录网站以获取token  、cookies数据 。戎某微负责编写直播间“刷人气”协议,并使用非法获取的网站token、cookies数据为直播间“刷人气”。姜某文负责对App进行重打包,加入非法获取网站用户token数据代码,并设置将数据自动上传至服务器。王某兵负责存储网站账号数据的服务器管理 。邹某能负责技术开发。

  经鉴定,涉案服务器中存储的含有token的信息经去重后共计47219条 ,含有cookies的信息经去重后共计1421条。也就是说,至少有4.8万余个账号的“数字钥匙”被李某等人非法获取。

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查明,被告人李某等人为相关App植入恶意代码,诱骗用户扫描二维码安装,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账号权限,用于为直播间“刷人气”牟利,损害了用户的账号安全  ,破坏了网络直播环境。

  法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等五人结伙,非法获取具有身份认证功能的计算机数据,情节特别严重 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,且属共同犯罪 。最终 ,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;判处戎某微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;判处姜某文有期徒刑3年 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;判处王某兵有期徒刑2年,缓刑2年 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;判处邹某能有期徒刑1年 ,缓刑1年 ,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。目前 ,该判决已生效。

  主审法官指出 ,token、cookies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自动生成的身份认证凭证 ,虽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个人信息文本 ,但通过唯一标识符与特定用户账号 、自然人主体形成稳定关联 ,能够直接实现身份识别和账号登录,具备身份认证功能的核心特征,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范畴 。本案的判决也提醒和督促平台企业加强技术防护 ,堵塞技术漏洞,推动源头预防。

  本报记者 张海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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